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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王×与杭州××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杭拱商初字第1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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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汪×。被告杭州××司。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杭州××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5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752元,由原告王×负担。

审判长:傅志君代理审判员:郑丹人民陪审员:张更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