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侯二朋。被申请人:杭州天颐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仁达。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杭州天颐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9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后,被申请人一直未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自行清算。申请人王萍为被申请人杭州天颐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因此,申请人提出的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清算受理条件,本院应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王萍提起的对被申请人杭州天颐进出口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
审判长:曾碧莲人民陪审员:杨荣发人民陪审员:徐彬
代书记员:樊笑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