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蔡庆良。委托代理人:徐克勤。
申请人蔡庆良要求宣告蔡洪平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蔡庆良陈述:其与被申请人蔡洪平系父子关系,1993年7月,蔡洪平离家出走。经过多方查找,至今仍下落不明,杳无音讯。2008年4月25日,申请人蔡庆良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蔡洪平死亡。
经查,被申请人蔡洪平,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原住杭州市下城区树园小区23幢71单元203室。原系杭州市下城区建筑总公司职工。被申请人蔡洪平与申请人蔡庆良系父子关系。蔡洪平于1993年7月起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8年5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蔡洪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蔡洪平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蔡洪平于1993年7月起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法院发出寻人公告期满后,仍然没有蔡洪平的下落,蔡洪平的父亲蔡庆良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蔡洪平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蔡洪平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石敏
书记员:陈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