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08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9)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贩卖牟利为目的,购入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的行为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26日起至2009年7月25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宗雄信
书记员:陈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