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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09

杨某、白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9)杭上刑初字第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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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2009年6月12日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被告人白某。2009年6月12日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9)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白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白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白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的行为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2日起至2010年3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白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宗雄信

书记员:陈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