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与被告周××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于2009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为由提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 负担。
审判员:林森
书记员:陈智迪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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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毛××。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与被告周××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于2009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为由提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 负担。
审判员:林森
书记员:陈智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