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北省丹江口均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工程处。住所地十堰市人民南路茅箭宾馆。负责人姚忠平,该处经理。被执行人十堰市威超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白浪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余超,该公司经理。我院于2008年1月18日作出的(2007)茅民二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省丹江口均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工程处于2008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48500元。
终结(2008)茅执字第38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数额。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丹萍审判员:刘曙光代理审判员:柏韧
书记员:计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