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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张秀荣、左金原等与十堰市农化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2002)茅执字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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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秀荣,女,1949年2月生,汉族,系东风汽车公司车身厂退休工人,住。申请执行人左金原,女,1973年6月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系东风汽车公司总装厂职工,住。申请执行人刘玉洁,女,1970年2月生,汉族,沈阳市人,系江风汽车公司设备制造厂职工,住。申请执行人方保云,女,1947年9月生,汉族,湖北省蕲春县人,系东风汽车公司车身厂退休职工,住。申请执行人黄爱萍,女,1970年8月生,汉族,湖北省蕲春县人,住湖北省蕲春县。申请执行人何小清,女,1962年9月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系东风汽车公司车身厂职工,住。申请执行人刘玉翠,女,1968年3月生,汉族,沈阳市人,系东风汽车公司设备制造厂职工,住址。申请执行人张惠林,男,1960年6月生,汉族,湖北省蕲春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蕲春县。申请人安媛,女,1958年11月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系东风汽车公司车身厂退休职工,住。申请执行人陆章宁,男,1962年11月生,汉族,江西省人,系江西省九江市个体司机,住九江市。申请执行人张海枝,女,1968年1月生,汉族,孝感市孝昌县人,系孝昌县农民,住该镇。被执行人十堰市农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景超,该公司董事长。

查封被执行人十堰市农化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车城南路24号综合楼东侧两室两厅房屋五楼、七楼各壹套、叁室两厅房屋七楼壹套及相应土地使用权500平方米,规征图号124-+号。用地通知单号(92)№(137)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朱新祥执行员陈丹萍执行员杨志勇

书记员:计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