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住所地
杭州市××号。负责人韦××。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体育场路× ×报××楼××层。法定代表人童×。被告浙江××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楼。法定代表人章×。被告童×。被告周××。被告陈××。被告湖南省××龙水电××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塘。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楼。法定代表人章×。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诉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电力有限公司、童 ×、周××、陈××、湖南省××龙水电××责任公司、浙江 ××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38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691.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5691.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负担。
审判长:沈澄代理审判员:许钟军人民陪审员:沈芳
书记员:许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