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慈溪市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峙山路203号。代表人:华冰白,行长。被告:蔡华均,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王立军,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王明,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沈国辉,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慈溪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计84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慈溪市支行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胡伯新
代书记员:沈丽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