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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宁波市××支行与胡甲、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甬慈商初字第2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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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宁波市××支行

。住所地:慈溪市××街道××山路××号。代表人:华××。委托代理人:沈××。被告:胡甲。被告:茹××。被告:孙××。被告:胡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宁波市 ××支行诉被告胡甲、茹××、孙××、胡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胡乙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宁波市××支行撤回对被告胡乙的起诉。

审判员:许建素

代书记员:陈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