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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与于义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乐唐商初字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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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代表人郭诚,主任。被告于义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国泉审判员:刘强审判员:田守会

书记员:曹静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