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委托代理人:钱×。被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杭
州市××楼。法定代表人:张甲。委托代理人:张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与被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于200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范××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撤回对被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79.5元,由原告范××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志华
书记员:周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