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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范××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嘉善商初字第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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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

河南省××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79元,减半收取739.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鲁军

书记员:黄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