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
河南省××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79元,减半收取739.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鲁军
书记员:黄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