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
:海宁市海洲街道××路××室。代表人:范××。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负担。
审判员:汤良飞
书记员:高莹莹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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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
:海宁市海洲街道××路××室。代表人:范××。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负担。
审判员:汤良飞
书记员:高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