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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姚××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嘉海商初字第1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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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姚××。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

:海宁市海洲街道××路××室。代表人:范××。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负担。

审判员:汤良飞

书记员:高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