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甲。委托代理人:沈××。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
所地:余姚市舜水南路××号。代表人:胡××。委托代理人:洪××。原告邵甲为与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甲的委托代理人沈××、被告中国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甲起诉称:2008年2月24日,原告将浙b×××× ×桑塔纳轿车向被告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神行车保系列商业保险,保险期限均为2008年2月25日零时起至2009年2月24日24时止,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为50万元。2008年6月6日下午,原告指派驾驶员邵乙驾驶浙b×××××出外办事。途经低塘街道镇中路18号门口发生交通事故,不幸将曾某某撞伤致死。同年7月4日,原告指派邵乙父亲处理该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在低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原告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32万元。2009年3月初,原告就本次交通事故向被告索赔,同年3月11日被告以该起事件非“交通事故”和“意外事故”为由拒绝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死亡赔偿金201020元、丧葬费13524.50元,合计214544.50元。原告向法院提交机动车辆保险单2份、人民调解协议书1份、(2008)余刑初字第1191号刑事判决书1份、索赔咨询的情况说明1份作为证据。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答辩称:本案邵乙驾驶保险车辆致人死亡,非“交通事故”或“意外事故”,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责任范围。邵乙在明知车被围堵的情况下仍驾驶车辆前行致一人死亡,经公安局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决邵乙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者虽然都是过失犯罪,但有重大区别。原告要求保险赔付的前提必须是被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显然过失致人死亡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在邵乙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中,邵乙是赔偿义务人,且其已赔偿了被害人,因此已不涉及被告的交通事故赔偿事宜。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6条也载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保险机动车被作为犯罪工具等,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另本案也无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且事件发生在2008年6月6日,被保险人报案是2008年6月13日,当事人未及时报案,被告也无法进行现场勘察。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法院提交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1份作为证据。
经审理,原、被告对以下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认定:2008年2月24日,原告将浙b×××××桑塔纳轿车向被告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神行车保商业保险,保险期限均为2008年2月25日零时起至2009年2月24日24时止。2008年6月6日下午,邵乙驾驶投保车辆致曾某某撞伤致死。余姚市公安局经侦查,以邵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9月17日向余姚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0月31日以邵乙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理于2008年11月28日判决邵乙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9年3月初,原告向被告索赔。同年3月11日,被告出具情况说明认为原告要求索赔的事件不符合保险责任范围。
根据上述事实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其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系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而本案所涉事件公安机关未认定为交通事故,而是以驾驶人邵乙涉嫌故意伤害罪向余姚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邵乙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判决认定邵乙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交通肇事罪。故原告诉请标的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2009年2月28日进行了修订,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在保险法修订之前,故应适用修订前的法律条文。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邵甲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518元,由原告邵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税务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30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韩家娓审判员:高立群代理审判员:欧善威
书记员:俞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