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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执行案裁定书(3)

(2009)碑行执字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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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本市西斜七路21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小勇、王佑方。被执行人西安市第十二中学,住所地本市碑林区标新街1号法定代表人郭玉安,校长。2009年6月2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的执行申请书,要求强制执行其2009年2月19日作出的市国土发(2009)3-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西安市第十二中学送达了申请执行书副本、非诉执行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被执行人西安市第十二中学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举行听证的书面申请。

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市国土发(2009)3-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查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潘荣审判员:王育英代审判员:张彬

书记员:李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