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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开化县马金镇横岭底村村民委员会与姜裕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开马民初字第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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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开化县马金镇横岭底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开化县

马金镇横岭底村。法定代表人:朱久旺,主任。委托代理人:郑求仕,开化县金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裕红,开化县人,住开化县马金镇下街村天童东路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马金镇横岭底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姜裕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化县马金镇横岭底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开化县马金镇横岭底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方向东

书记员:周柏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