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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09

黄××与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09)浙湖商撤终字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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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二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委托代理人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

上诉人沈××因与被上诉人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08)德民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沈××在收到本院《关于民事行政案件上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沈××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08)德民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型茂审判员:张田善审判员:肖勇

书记员:陈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