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委托代理人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
上诉人沈××因与被上诉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08)德民初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沈××在收到本院《关于民事行政案件上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沈××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08)德民初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型茂审判员:张田善审判员:肖勇
书记员:陈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