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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魏××、李×与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温永商初字第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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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原告:李×。被告: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李×与被告苏×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中,原告魏××、李×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议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魏××、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诉讼保全费3770元,合计8920元由原告魏××、李×负担。

审判员:潘志尧

书记员:郑晓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