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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刘××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温永碧商初字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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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委托代理人:郑××。被告:李××。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09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原告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其撤诉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代理审判员:郑黎明

书记员: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