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缪其芳。被告李茂春。
本院认为,原告缪其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缪其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缪其芳承担100元,被告李茂春承担400元。(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李凌云
书记员:李春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