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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何××与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甬鄞商初字第2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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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何××。被告: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杨宇晶

代书记员:程燕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