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09

宁波市鄞州××有限公司与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甬鄞商初字第276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宁波市鄞州××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为:6

8429152-2)。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王村。法定代表人:陈××。被告:余××。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有限公司诉被告余××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市鄞州××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计675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石银山

书记员:刘红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