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市鄞州××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为:6
8429152-2)。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王村。法定代表人:陈××。被告:余××。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有限公司诉被告余××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市鄞州××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计675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石银山
书记员:刘红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