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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王××与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甬鄞商初字第2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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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委托代理人:朱××。被告:章××。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现下落不明待被告出现后再起诉为由,于200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354元,由王××负担。

审判员:缪建飞

代书记员:龚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