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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吕××与戴××、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甬鄞商初字第27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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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吕××。被告:戴××。被告:龚××。

原告吕××诉被告戴××、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同日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 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戎绒

代书记员:金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