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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朱××与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甬鄞商初字第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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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被告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96元,减半收取计7998元,由原告杨金兰负担。

审判员:缪建飞

书记员:龚媛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