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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张××与苏××、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甬鄞商初字第29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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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被告苏××。被告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肖×。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苏××、何××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4月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39元,减半收取4969.50元,保全申请费3520元,合计8489.50元,由原告张××负担。

审判长:许国君审判员:朱银春审判员:毛增辉

书记员:俞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