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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史×与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9)甬鄞商初字第2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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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史×。委托代理人:杨××。被告:俞××。

原告史×与被告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金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 ×、被告俞××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史×起诉称:2008年5月28日,被告因投资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并出具借条一份,但该款被告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10万元。被告俞××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俞××返还原告史×借款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员:金首

代书记员:黄文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