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09

胡×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9)甬鄞商初字第58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胡×。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徐××。

原告胡×为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2

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0日根据被告徐 ××的申请对本案证据委托司法鉴定,因被告逾期未交鉴定费,于同年6月26日撤回对该案的司法鉴定。本案恢复审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银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09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的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徐××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诉称:原告因被告徐××拖欠借款300000元,曾于2008年初向本院提起诉讼,按照本院的民事调解某某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借款本金、违约损失合计355000元。该案经本院执行后被告支付了其中的285000元,余下的70000元由被告于2008年6月30日另行出具欠条,并约定在2008年12月30日付清。但被告至今未能支付上述欠款,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归还欠款70000元。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徐××签名的欠条1份,用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70000元的事实。

被告徐××辩称:原民事调解某某定被告应付原告35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告已偿还285000元、尚欠70000元,于2008年6月30日另行出具欠条,并约定在2008年12月30日付清余款70000元的经过都是事实。但被告已于2009年2月把70000元现金归还原告,并已收回欠条,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欠条一份表示异议,认为该份借条不是自己亲笔书写的,自己原来出具给原告的欠条已经在还清欠款后撕毁。本院认为被告曾向本院申请对该欠条上的签名的真伪进行司法鉴定,但在本院办理了委托鉴定手续并多次通知其预交鉴定费用后,被告仍坚持拒绝预交鉴定费用,应视为被告自动放弃权利。鉴于被告现在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辩称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欠条一份,经审查该证据系原件,无明显瑕疵,应予确认。

综上,本院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原告因被告徐××拖欠借款300000元,曾于2008年初向本院提起诉讼,按照本院的民事调解某某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及违约损失合计355000元。该案经本院执行后被告支付了其中的285000元,余下的70000元由被告于2008年6月30日另行出具欠条,并约定在2008年12月30日付清。但被告至今未能支付上述欠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理应按期归还借款,拖欠不还,显然侵害了原告的利益,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归还原告胡×欠款70000元,该款由被告在本

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被告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员:石银山

书记员:汤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