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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周××、赵××与一、二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甬鄞商初字第28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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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周××。原告:赵××。委托代理人:邹××。被告一。被告二。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沈功素

代书记员:蒋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