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马调锋。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09)1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谢某及其辩护人马调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认罪态度较好,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以上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7日起至2010年9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婉如
书记员:李延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