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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舟山市定海千岛制冷设备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舟山市顺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舟定商字第1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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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舟山市定海千岛制冷设备维修工程有限公司。

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建胜中路20号。法定代表人余伟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钱冬民,浙江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舟山市顺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干榄镇西码头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钱正德。原告舟山市定海千岛制冷设备维修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舟山市顺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0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市定海千岛制冷设备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20元,减半收取17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宝强

书记员:周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