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委托代理人:汪××。被告:温州市××雪服装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桥××工业小区。代表人:郑××。被告:何××。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与被告温州市××雪服装厂、何× ×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于200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钱×负担。
审判员:章豪
书记员:陈凯舟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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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钱×。委托代理人:汪××。被告:温州市××雪服装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桥××工业小区。代表人:郑××。被告:何××。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与被告温州市××雪服装厂、何× ×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于200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钱×负担。
审判员:章豪
书记员:陈凯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