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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钱×与温州市××雪服装厂、何××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温瓯商初字第7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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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钱×。委托代理人:汪××。被告:温州市××雪服装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桥××工业小区。代表人:郑××。被告:何××。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与被告温州市××雪服装厂、何× ×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于200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钱×负担。

审判员:章豪

书记员:陈凯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