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
省温州市××经济开发区××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5日以被告已支付维修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温州×× 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智敏
代书记员:林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