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州市××××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温
州市××镇××村××号。法定代表人:胡××。委托代理人:徐××。被告:温州××集团××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曹埭村。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集团××鞋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1日以被告已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州市××镇××村××号。法定代表人:胡××。委托代理人:徐××。被告:温州××集团××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曹埭村。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集团××鞋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1日以被告已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温州市×× ××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宪武
书记员:王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