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桐乡市××时代皮草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
××经济开发区××工××区。法定代表人:徐××。被告:桐乡市××服饰××责任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崇福镇崇高公路路口。法定代表人: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时代皮草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服饰××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经济开发区××工××区。法定代表人:徐××。被告:桐乡市××服饰××责任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崇福镇崇高公路路口。法定代表人: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时代皮草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服饰××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桐乡市××服饰××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帐户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纯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弘远
书记员:丁舒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