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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桐乡市××铸件厂与无锡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嘉桐商初字第1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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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桐乡市××铸件厂,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

×村。法定代表人:缪某某。委托代理人:岳某某。被告:无锡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经济××钱姚路。法定代表人: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铸件厂诉被告无锡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桐乡市××铸件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即日起冻结被告无锡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士益

书记员:何贤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