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桐乡市××砂××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
×村。法定代表人:钟××。委托代理人:许××。被告:赵××。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砂××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建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乡市××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俞谷青
(代)书记员:陈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