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颜××。被告:龚××。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诉被告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王正治
代书记员:许珊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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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颜××。被告:龚××。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诉被告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王正治
代书记员:许珊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