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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颜××与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甬慈商初字第2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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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颜××。被告:龚××。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诉被告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王正治

代书记员:许珊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