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委托代理人:沈××。被告:上海××家用电器××司。
号。法定代表人:温××。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上海××家用电器××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朱岚
代书记员:冯维亚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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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委托代理人:沈××。被告:上海××家用电器××司。
号。法定代表人:温××。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上海××家用电器××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朱岚
代书记员:冯维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