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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周××与上海××家用电器××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甬慈商初字第2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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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周××。委托代理人:沈××。被告:上海××家用电器××司。

号。法定代表人:温××。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上海××家用电器××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朱岚

代书记员:冯维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