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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宁波××钢××司与慈溪市××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甬慈商初字第3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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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宁波××钢××司,

区××村。法定代表人:屠××。被告:慈溪市××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开发大道××号(香格大厦)1610室。法定代表人:胡××。原告宁波××钢××司诉被告慈溪市××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付清330000元货款为由,于200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钢××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90元,减半收取计354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徐文源

代书记员:陈红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