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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邓汉眉、闵江与成都紫微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春熙大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太百百货有限公司一般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锦江民初字第2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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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委托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邓汉眉。原告闵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林国,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曼秋,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紫微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总府路8号紫微酒店7022号房间。法定代表人唐慧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玮。委托代理人安季勋,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春熙大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8号七楼。法定代表人曾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季勋,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成都太百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正科甲巷97-115号。法定代表人杨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共荣。委托代理人张延年。

本院认为,原告邓汉眉、闵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撤诉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汉眉、闵江撤回起诉。

审判员:刘萍

书记员:肖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