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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安徽××律师事务所与韩××、周××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杭萧商初字第38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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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委托合同纠纷文书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安徽××律师事务所,地址安徽省××阜阳市××

楼××楼。负责人高××。委托代理人谌×。被告韩××。被告周××。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韩××、周 ××、陈××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安徽××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杜国良

书记员:崔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