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律师事务所,地址安徽省××阜阳市××
楼××楼。负责人高××。委托代理人谌×。被告韩××。被告周××。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韩××、周 ××、陈××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安徽××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杜国良
书记员:崔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