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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金华市德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金华市德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陈铭峰进出口与陈铭峰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9)金义商初字第1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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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委托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金华市德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永康

街639号美保龙北楼A座6楼。法定代表人邵岗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有元,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铭峰,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北苑街道畈东村2组。原告金华市德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陈铭峰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华市德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有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铭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华市德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被告委托原告办理货物出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从2008年3月11日至2008年5月20日原告共计为被告代理出关、国际货物出口业务11次,共计费用177648元人民币。2008年6月6日经过双方协商被告对该笔债务进行确认并出具欠条一份。当时被告承诺尽早付清该笔款项,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旧没有履行付款义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76000元人民币及逾期利息损失9633元,剩余利息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欠条及费用清单各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海运费176000元。2、提单及提单确认件、货物出口委托书、联系单(传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若干,证明原告已实际履行合同的事实。

被告陈铭峰未作答辩。

结合原告的举证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8年3月11日至2008年5月20日原告共计为被告代理出关、国际货物出口业务11次,共计费用177648元人民币。2008年6月6日经过双方协商,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被告欠邵岗锋(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海运费176000元。出具欠条后,被告没有归还所欠款项。原告于2009年2月26日诉至本院。

街639号美保龙北楼A座6楼。法定代表人邵岗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有元,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铭峰,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北苑街道畈东村2组。原告金华市德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陈铭峰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华市德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有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铭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华市德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被告委托原告办理货物出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从2008年3月11日至2008年5月20日原告共计为被告代理出关、国际货物出口业务11次,共计费用177648元人民币。2008年6月6日经过双方协商被告对该笔债务进行确认并出具欠条一份。当时被告承诺尽早付清该笔款项,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旧没有履行付款义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76000元人民币及逾期利息损失9633元,剩余利息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欠条及费用清单各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海运费176000元。2、提单及提单确认件、货物出口委托书、联系单(传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若干,证明原告已实际履行合同的事实。被告陈铭峰未作答辩。结合原告的举证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8年3月11日至2008年5月20日原告共计为被告代理出关、国际货物出口业务11次,共计费用177648元人民币。2008年6月6日经过双方协商,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被告欠邵岗锋(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海运费176000元。出具欠条后,被告没有归还所欠款项。原告于2009年2月26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陈铭锋欠原告金华市德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运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及时归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原告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铭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华市德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运费17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09年2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金华市德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12元,由被告陈铭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海香代理审判员:王益民代理审判员:张小燕

书记员:吴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