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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原告郭寿兴诉被告西安烽火机械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未民二初字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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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委托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郭寿兴,男。被告西安烽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南何村224号。法定代表人张银花,该公司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郭寿兴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寿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75元,下余75元退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王允之

书记员:范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