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明金。委托代理人张洋才。委托代理人王永发。被告四川恒瑞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梨花街9号5楼8、9号。法定代表人蒋有坤,四川恒瑞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经理。被告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梨花街9号四楼营业房。法定代表人杨天明,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何明金负担。
审判员:徐国书
书记员:高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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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明金。委托代理人张洋才。委托代理人王永发。被告四川恒瑞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梨花街9号5楼8、9号。法定代表人蒋有坤,四川恒瑞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经理。被告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梨花街9号四楼营业房。法定代表人杨天明,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何明金负担。
审判员:徐国书
书记员:高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