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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何明金诉四川恒瑞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锦江民初字第2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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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委托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何明金。委托代理人张洋才。委托代理人王永发。被告四川恒瑞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梨花街9号5楼8、9号。法定代表人蒋有坤,四川恒瑞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经理。被告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梨花街9号四楼营业房。法定代表人杨天明,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何明金负担。

审判员:徐国书

书记员:高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