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09

郑周芳、潘英俊与朱贇丰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金义商初字第301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委托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郑周芳,经商,

市江东街道东山头村5组。原告原告潘英俊,大陈镇北金山村锡祉塘。委托代理人周俊明。被告朱贇丰,经商,住龙泉市剑池街道南秦路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周芳、潘英俊诉被告朱赟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周芳于200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周芳撤回起诉。

审判长:朱明审判员:洪金星审判员:孙建英

书记员:陈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