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周芳,经商,
市江东街道东山头村5组。原告原告潘英俊,大陈镇北金山村锡祉塘。委托代理人周俊明。被告朱贇丰,经商,住龙泉市剑池街道南秦路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周芳、潘英俊诉被告朱赟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周芳于200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周芳撤回起诉。
审判长:朱明审判员:洪金星审判员:孙建英
书记员:陈楠
民事 · 一审 · 2009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郑周芳,经商,
市江东街道东山头村5组。原告原告潘英俊,大陈镇北金山村锡祉塘。委托代理人周俊明。被告朱贇丰,经商,住龙泉市剑池街道南秦路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周芳、潘英俊诉被告朱赟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周芳于200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周芳撤回起诉。
审判长:朱明审判员:洪金星审判员:孙建英
书记员:陈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