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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09

袁庆、鹿丽霞与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09)西民二终字第6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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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二审程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技路高新国际商务中心数码大厦21层。负责人张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军,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豫军,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鹿丽霞。委托代理人周文海,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茂昌,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8)雁民初字第32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90元,上诉人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已预交,现予以退还。

审判长:侯静审判员:齐放审判员:张建社

书记员:潘丽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